“增存掛鉤”納入《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
類別:新聞動態 瀏覽次數:2025次 時間:2019-09-12
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第一批廢止和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第5號部令),日前,修改后的《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在自然資源部官網全文發布。此次修改,把自然資源部組建以來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方面成功的實踐做法上升為規章,其中一大亮點是將“增存掛鉤”機制納入《規定》。
“把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或實踐中證明不符合實際的做法及時體現到規章修改中,體現了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相結合,體現了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相結合。”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魏莉華表示,“增存掛鉤”機制的做法正體現了這一立法原則。
修改后的《規定》,將實踐中證明施行效果較好的“增存掛鉤”機制,單列一條并將其增列為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分解下達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時,應當與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處置數量相掛鉤,對批而未供、閑置土地數量較多和處置不力的地區,減少其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安排。”“自然資源部和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政策制定。對于納入低效用地再開發范圍的項目,可以制定專項用地政策。”
此外,《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全域國土綜合整治相關條款。第二十九條提出“縣級以上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相關規劃,開展全域國土綜合整治,對農用地、農村建設用地、工礦用地、災害損毀土地等進行整理復墾,優化土地空間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同時,更加突出了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城市建設用地應當因地制宜采取組團式、串聯式、衛星城式布局,避免占用優質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同時,增加了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自然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宏觀產業政策和土壤污染風險防控需求等,制定《禁止用地項目目錄》和《限制用地項目目錄》,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供應工業用地,應當將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系數、綠地率、非生產設施占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標以及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水平和生態保護要求納入出讓合同。
《規定》還對鼓勵大型基礎設施等建設項目綜合開發利用土地政策、國家鼓勵產業的用地實行差別化的地價政策和建設用地管理政策等條款作出更新。